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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法实施条例一、总则(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的教育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三)发展教育必须坚持教育为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教育必须依法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的领导,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教育结构,逐步提高对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校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教育产品、读物或者其他商品为目的乱收费。
三、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九)教师是办好教育的关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关心教师的生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权益,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十)鼓励教师从事教育工作。
教师实行资格制度,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公民具备相应学历或者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应聘担任教师职务。
教师职务的聘任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本地区教育的整体水平。
四、保障措施(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制定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并使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捐资助学。
(十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必须用于发展教育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以上是山东省教育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山东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应当依法自主管理学校事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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